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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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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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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遵循“急用先立”的原则,该条例是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维护首都安全而新增的紧急立法项目。条例草案明确,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应对疫情。个人应配合隔离、居家观察等防控措施,故意传谣、拒绝隔离将受罚甚至追究刑责。

●应急准备:完善批发市场等场所的监测哨点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准备,做到未雨绸缪、应对在先,条例草案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应对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救治网络,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等定点救治医院,确定备用医院。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宾馆、饭店、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储备等备用场所。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制定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

同时,构建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批发市场、物流仓储中心等场所的监测哨点。

●监测预警:发现隐患可拨12345报告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人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草案提出,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社会报告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报告、举报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健康宝”用“科技+大数据”在保障公共空间健康安全方面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条例草案提出,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病毒溯源以及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

●应急处置:可停工、停业、停课

条例草案系统梳理、固化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的成功经验,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四方主体的具体责任。

在应急处置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区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等。

●个人防护:有责任配合检测隔离等措施

疫情来袭,做好个人防护既是保障自身的身体健康,也是公民应尽的责任。条例草案规定,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同时,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进入本市的人员应按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居家观察。

●法律责任:故意传谣、拒绝隔离将受罚甚至追究刑责

为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传谣、撕扯医务人员防护服、拒绝隔离等行为都被“明令禁止”。条例草案规定,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哄抬应急物资价格、囤积居奇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急物资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被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大建议:对不配合防控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调研中,社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普遍反映,有少数人不理解、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如拒绝配合健康监测、登记,居家观察期间外出购物、聚餐等,缺少及时制止的措施,对是否适用治安处罚也存在不同认识,给应急状态下的防控工作带来难度和困扰,希望立法予以解决。

针对这一问题,市人大建议,增加关于“劝阻制止制度”的内容,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配合防控措施、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行为,赋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劝阻、制止的职责和履行职责必要的措施。(记者 高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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