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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投资原董事长徇私企业债发行 原华林证券员工行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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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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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刘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在2006年下半年,时任上市公司湖南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现代投资 证券代码:000900)董事长宋某违法操弄自家公司10亿元企业债券发行的案件中,刘某某系从犯,犯行贿罪。刘某某现任深圳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变更记录,在案发时间,刘某某任职于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湖南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投资公司”)系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下属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宋某(另案处理)系国家工作人员。200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现代投资公司于2006年发行企业债券10亿元。

  2006年上半年,时任现代投资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的宋某违反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与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公司”的约定,由国信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来承销现代投资公司2006年债券的发行,但其中80%的债券发行份额由宋某实际控制。

  2006年7月份的一天,宋某向时任湖南省交通厅副厅长的邹某2(已判刑)提出,可以让邹某2之子邹某1承销现代投资公司的部分债券来获利。后邹某1与宋某共同商议,宋某安排一定额度的债券份额给邹某1,由邹某1联系证券公司承销债券获利。

  邹某1随即联系了在深圳工作的被告人刘某某,称其可以通过现代投资公司董事长的关系拿到现代投资公司的部分债券发行份额,并向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一起来做该债券发行以获利,由被告人刘某某寻找途径实现债券溢价收益,被告人刘某某表示同意。

  此后,被告人刘某某找到恒泰证券公司,并安排邹某1与恒泰证券公司的李某进行当面洽谈,双方约定由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公司”)来承销现代投资公司的债券,恒泰证券公司收取30%的溢价收益,信息方获得70%的溢价收益,在恒泰证券公司实现债券溢价收益后,所得收益再通过财务公司支付给信息方。

  此后,为了便于接收获利款,邹某1安排被告人刘某某找财务公司过账。被告人刘某某遂联系了深圳市金典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财务公司”)用于接收获利款。同时,为了保证获利款的安全,邹某1、金典财务公司的负责人肖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支行开设了共管账户。为到时方便从金典财务公司接收资金,邹某1在深圳民生银行以高某经、刘勇的名义开设账户,被告人刘某某应邹某1的安排以张某1、张某3、何某1的名义在深圳民生银行开设账户。

  之后,宋某违反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利用其职权将恒泰证券公司确认为06现代投资公司债券承销的副主承销商,并获取了现代投资公司1.8亿元的债券承销份额。恒泰证券于2006年11月将所得的溢价款按约定比例共计348.9589万元以咨询费的名义汇款至金典财务公司。

  此外,在债券发行之前,宋某告知邹某1可增加1.2亿元的债券份额,并谎称溢价收益的一部分需要给北京一公司。邹某1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在征得邹某1同意后,与王某1洽谈好由王某1帮助实现债券溢价收益。后宋某违反证券发行的法律法规,利用其职权使主承销商(国信证券)将1.5亿元债券(王某1另通过其他渠道从国信证券获得3000万元06现代投资债券份额)出售给王某1指定的十堰市家村信用合作社。同日,王某1按照其与被告人刘某某的约定,通过其控制的上海宝施投资有限公司将约定款项335.5万元汇款至金典财务公司。

  金典财务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共计684.4589万元后,将其中的649.87万元通过转账给深圳市全球通投资有限公司或深圳市爱佳达实业有限公司,然后以现金不离柜的方式取现,或是以肖立新的账户转账的方式,存入邹某1以高某经、刘勇的名义和被告人刘某某以其亲属张某1、张某3、何某1的名义在深圳民生银行开设的5个账户之中,剩余的34.589万元由金典财务公司所得。

  之后,邹某1告诉宋某债券发行的收益已到账。宋某便安排其胞弟程某去外地银行以他人的身份进行开户。程某遂到深圳找到其朋友,并以其朋友饭店服务员胥延良、李洪、汪瑛、李天凤的身份证在民生银行开设四个账户,并将账号提供给宋某。2006年11月底,宋某要邹某1从获利中转180万元至其指定的胥延良、李洪账户。邹某1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带上其岳父张某3一起到深圳民生银行转账,从张某1、张某3、何某1三个账号将180万元转至宋某指定的胥延良、李洪账户,其中从张某3账号转账凭证由张某3本人签字,从张某1、何某1账号转账凭证由被告人刘某某代签。2007年2月,宋某要邹某1从获利中转200万元至其指定的汪瑛、李天凤账户。邹某1又与被告人刘某某一起从张某1、何某1二个账户上共转账210万元至汪瑛、李天凤的账号。被告人刘某某从中获利45万元。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明知邹某1系通过现代投资公司董事长的关系拿到债券份额,且要给予现代投资公司董事长以财物,还为邹某1提供帮助,是邹某1实施行贿犯罪的共犯,构成行贿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起帮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6月11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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