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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所年内三吃警示函 审计高鸿股份2宗违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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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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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12号)显示,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所”)在执业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000851.SZ)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师所在对位列高鸿股份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中的江苏聚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赫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兰创恒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函证时,未有效查验对方信息。同时,对回函异常情况未进一步核查。

  二、未发现费用跨期问题。立信会计师所在销售费用审计中,未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分析,未取得相关方出具的支付通知单,导致未发现高鸿股份子公司跨期确认费用问题。

  立信会计师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勇波、王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会计师所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全国共31家分支机构,杨志国、朱建弟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为大股东,持股比例1.75%。当事人陈勇波就职于立信会计师所北京分所,任合伙人,硕士学历,于2003年9月25日获得批准注册。

  王晓燕就职于立信会计师所北京分所,本科学历,于2015年5月8日获得批准注册。

  高鸿股份成立于1994年1月20日,注册资本9.08亿元,于1998年6月9日在深交所挂牌,付景林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16亿股,持股比例12.81%,该公司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12月16日,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万盛股份”,603010.SH)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因4宗违规遭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月3日,大信会计师事务和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吴旻、黄晔执业的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新能源”,834368)2016、2017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因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和状况以及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被陕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勇波、王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012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勇波、王晓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你们在对位列高鸿股份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中的江苏聚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常州赫斯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兰创恒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函证时,未有效查验对方信息。同时,对回函异常情况未进一步核查。

  二、未发现费用跨期问题

  你们在销售费用审计中,未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分析,未取得相关方出具的支付通知单,导致未发现高鸿股份子公司跨期确认费用问题。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勇波、王晓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执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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