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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随州中支一经理违法遭罚 发假信息欺骗投保人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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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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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1月7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2号)显示,经查,时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随州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的方灵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欺骗投保人。当事人方灵于2018年8月31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华泰盛世返还高、拿钱快、快活好养老,司庆献礼,仅售十天,今天不抢,更待何时”。经查,当事人方灵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华泰盛世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综上,湖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当事人方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人寿”)是一家由国内外实力雄厚的金融保险集团和知名企业发起设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股东投入资金超过20亿元。公司于2005年正式开业,总部设在北京。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9.64%。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鄂银保监罚决字2019年62号

  当事人:方灵

  职务:时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130219****4

  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灵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方灵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欺骗投保人。当事人方灵于2018年8月31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华泰盛世返还高、拿钱快、快活好养老,司庆献礼,仅售十天,今天不抢,更待何时”。经查,当事人方灵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华泰盛世仅售十天的信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当事人方灵微信朋友圈截图、承保清单、情况说明、保险条款、责任认定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方灵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三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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