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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如何防控疫情?北京这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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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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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王晓冬)2月21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引要求的通知》,要求本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相关防控指引要求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集体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防控指引(第一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生产企业厂区的空调通风系统防控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防控指引(2.0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生产企业厂区内防控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楼宇商场防控指引(2.0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生产企业防控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一般性防控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生产企业厂区内召开工作会议时期防控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会议防控指引(第一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二是超市、便利店、食杂店、贸易商等食品经营者,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防控指引(第一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集体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防控指引(第一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快递和送餐人员防控指南(第一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楼宇商场防控指引(2.0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七小场所”经营防控指引(3.0版)》等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三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农村大集等经营单位,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楼宇商场防控指引(2.0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防控指引(第一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加强日常健康防护工作、特定场所的预防控制、日常清洁和预防性消毒措施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楼宇商场防控指引(2.0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设立体温监测岗,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防控指引(第一版)》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四是餐饮服务单位中社会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楼宇商场防控指引(2.0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七小场所”经营防控指引(3.0版)》等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学校食堂(包括高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高校防控指引(第一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防控指引(第一版)》等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外卖送餐人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快递和送餐人员防控指南(第一版)》等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养老机构食堂,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防控指引(第一版)》等指引落实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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