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成年人性教育

北京一家药店擅自标注“店长推荐”被罚5000元

  • 来源:互联网
  • |
  • 2020-05-11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记者王晓冬) 近日,北京一家医药连锁公司因为“店长推荐”4个字,被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罚款5000元。


  这家连锁公司在企业的公众号上发布“消暑特惠-藿香正气软胶囊”广告,并在广告中使用“店长推荐”字样。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藿香正气软胶囊”为非处方药,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890019”。


图为这家连锁公司在公众号上展示的“店长推荐”广告截图。


  据东城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三十四条,对“三品一械”广告的审查程序、发布要求及法律责任等作了系统且全面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药品广告中含有“推荐”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依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记者了解到,此案是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暂行办法》办结的第一案。该案的办结,一方面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警示其他经营者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


  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均具有特定的用途或功效,消费者应严格按照医生的指导使用;经营者在推广上述商品时,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规范相关广告的发布行为。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热网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