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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立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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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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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省在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时,结合全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规则,建立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


  据介绍,黑龙江省建立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即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对于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相关原则支付。


  支付原则包括,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高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在企业自主降价的基础上,个人负担比例先行增加10%,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药品价格等于或低于同通用名中选药品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要求全省各统筹区要做好医保业务系统的对接调整工作,确保有序衔接。(王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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