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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强化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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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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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强化药品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协作配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强药品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衔接机制建设,加大药品(含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犯罪打击惩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通知》明确,各地检察机关、药品监管部门要共同组建执法、司法协作工作办公室,负责互通案件信息、研判评估形势、会商解决疑难问题、联合执法办案等工作。双方要强化日常沟通、联络和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措施。对于涉及药品行政执法及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的重大案件、事件和舆情,各方要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建立法律法规培训和研究机制,在国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与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相关法律规定重大调整时,检察机关与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互相通报;检察机关可聘请药监部门部分业务骨干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工作;双方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


  《通知》强调,各地要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经验做法,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建设。要强化信息通报共享机制,药监部门定期向检察机关提供药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有关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检察机关要及时向药监部门提供已办涉及药品类刑事犯罪、公益诉讼等案件信息和数据信息。要建立专业技术支持机制,药监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涉案药品的检验、检测、评估等工作;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可结合药品性质特点和案件其他证据,并参考药品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认定,并根据药监部门办案需要或要求,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通知》要求,要探索立案后磋商程序,各地检察机关应在药品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七日内与药监部门开展磋商,通报案件基本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磋商后,药监部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药监部门十五日内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应当继续调查。此外,要建立案件移送监督机制,各地检察机关要对药监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并将情况书面通报药监部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药监部门,同时提出检察意见;药监部门接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及时做出回应并说明情况。 (叶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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