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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性也有生育权 别再征其社会抚养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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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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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大代表认为,公民实现生育权利不应以婚姻关系为前提

  未婚妈妈只能像“超生”家庭一样,缴纳高额社会抚养费后,才能给孩子上户口。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关注到了这个特殊的群体,今年她将提交一份建议:取消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撤销或修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范性文件。

  “被超生”妈妈引关注

  因为没有结婚证,未婚妈妈或者离异后生育的女性,都无法办理准生证,也就无法在孩子出生后为其办理户口。根据现行规定,婚外生育的孩子上户口,要先缴几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但是,北京一位未婚妈妈于军的困境在于——孩子的父亲找不到了。

  孩子出生前两个月,于军和孩子生父见了一面,接着对方离开北京消失得无影无踪。这导致她无法按规定提供孩子生父的信息及亲子鉴定证明。为了帮她解决问题,于军所在的居委会跟街道、派出所协调了很多次都没有办法。街道办也曾建议于军登报寻人,给孩子的生父报失踪。但是报纸登了,警方又说报失踪必须是直系亲属并且提供相应证明。

  今年年初,于军又花3000元请了孩子生父的原籍——吉林当地的一位律师,起诉孩子生父。律师多次跟法院沟通, 法院审查相关材料后,觉得缺乏立案依据。代理律师表示,这种案子即便立案成功,后期调查取证也困难重重,“法院不能强制公民进行亲子鉴定。”于军所有的路都被堵死了。

  现行规定抵触上位法

  于军的遭遇引起了黄细花的关注。她查阅了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生育相关规范性文件,发现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均有对非婚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即便不像于军如此特殊,黄细花也认为,这些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立法法》63条规定:省级、较大的市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 18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该法中并未对未婚生育有任何禁止性规定,也从未把未婚又单亲而且是生育第一胎的人员列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黄细花认为,要求未婚生育方缴纳社会抚养费在上位法中找不到依据,作为“部门立法”,显然与上位法抵触。

  此外,她还认为,原国家计生委曾表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目的是多出生人口对社会公共资源作出的补偿。但非婚生子女与对社会公共资源的额外侵占没有直接关联。对其征费不符合该项行政性收费的目的。

  易引发多种社会问题

  虽然《婚姻法》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实际上,未婚妈妈不仅给孩子上户口要缴交社会抚养费,而且因为没有准生证,几乎无法在公立医院生产,所有的费用也都无法报销。

  “未婚妈妈大多面临经济和舆论的双重压力,巨额社会抚养费会使这一群体处境更艰难,会加剧社会对未婚妈妈和非婚生子女的歧视。”黄细花认为,这也是不少未婚妈妈在多重压力下选择非法堕胎、弃婴甚至贩卖婴儿等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

  黄细花表示,现实中不想或未能缔结婚姻,而又希望生育孩子的情况不少,对非婚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质上是要求生育必须以结婚为前提,剥夺了未婚者的生育权。“传统道德上也许不能接受未婚生育,但不该因为道德评价剥夺未婚女性当妈妈的选择。”

  为此,她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应审查各地《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办法规定,撤销或修改对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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