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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规:医保卡借他人后住院不得报销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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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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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向别人借钱,也不要借钱给别人。”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写的这句经典台词,如果将“钱”字改为“医保卡”,作为对医保参保人员的提醒,真是再恰当不过了。刚刚开始实施的武汉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稽核办法(试行)》规定,参保人员如果把医保卡借给别人使用,或向别人借医保卡刷卡产生费用,今后住院治病,有可能被医保部门拒绝支付费用。

  新规首次将参保人员违规纳入稽核范围。规定有5类违规行为之一的,市医保中心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改变结算方式、拒付费用等措施进行处罚。改变结算方式,就是一旦有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住院,将不得使用医保卡进行结算,而必须由自己垫付医疗费用,在出院1年以后再向市医保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对审核出的违规费用,市医保机构不报销,参保人员不得不自己买单。

  这5类违规行为是:1、伪造、涂改医疗票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的;2、以欺骗、胁迫等手段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的;3、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4、将本人的社保卡转借给他人使用,或者使用他人的社保卡并发生医疗费用的;5、其他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新规还对定点服务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梳理,规定对18类违规行为,市医保中心可拒付相关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最低1个月,最高6个月的暂停结算处罚。比如,对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过度检查、用药和治疗,增加病人负担的;采取转院、转科等形式,将一次连续住院过程进行分解的,都将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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