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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工生育保险出新规 生育津贴将挂钩工资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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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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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增加了17条条款,细化了缴费基数和费率,以及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相比旧规,《规定》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理顺了生育津贴和工资的关系,并改变此前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规定生育津贴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保障弱势群体实现同城同待

  《规定》第二条明确参保范围,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相比旧规,《规定》在职工参保范围中新增“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并且把“个体经济组织”改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与此同时,《规定》第三条明确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规定》还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保障弱势群体享受同等权益。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政策基本实现了同城同待。

  单位工资高生育津贴将更高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相比旧规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笼统规定,新规则细化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新成立的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规定》细化了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相比旧规,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改变最大的是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规定》则明确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也就是说,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享受生育津贴视同领取等额工资

  《规定》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其中,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而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了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项目。相比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规定》明确其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规定》还优化了生育保险流程,明确累计参保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可以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另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垫资和跑腿”负担。

  此外,《规定》明确了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的天数: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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