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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等性暴力存在的三个因素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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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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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奸和性暴力是不正常的一种性行为,而且给受害人带来的是严重的身心创伤。现如今,这个现象在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在上演,因此需要引起全世界的关注。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种变态行为呢?一起看看下面的解释。

  1、受害者促成强奸。持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是在"责备受害人",认为是受害者的自身行为"促成"了不幸事件的发生。例如,一位妇女晚上独自外出,穿着过于招摇,行为举止又不那么端庄严谨,难免招蜂引蝶,酿成悲剧。象控告拳王泰森强奸并最终把泰森送进监狱的那位黑人女子即是一个典型,她实际上是一个泰森的崇拜者,主动与泰森约会,并应邀到泰森的公寓里去,第二天早晨离开后控告泰森强奸,这里很难排除她自身的因素。

  笔者在英国看过一部电视剧,讲的是法庭辩论一起强奸案是否成立的案情。女主人公系单身女子,在酒吧间认识了一位男子,喝罢酒又邀该男子到自己公寓里饮咖啡,到家后换了一件领口很大的睡衣且薄而半透明,当男子第二天离去后她控告男子强奸,审讯过程中还曾展示了这件睡衣。最后法院判被告无罪。当宣布判决后女主人公十分痛苦,她认为不可思议,然而,若是扪心自问的话,如果不是她的一系列错误又怎会发生这一事件,并造成自己心理上的不平衡呢?

  不少妇女在受到暴力威胁或猥亵时不是挺身奋力抗争,反而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怕丢面子,结果让坏人抓住这种心理屡屡得逞。一位外国妇女在中国的公共汽车上就曾遇到流氓的挑衅,她毫不示弱地用脚跺对方一脚,结果坏人反倒吓得退缩回去;而一位中国妇女则可能只是悄悄躲开,或说上一句:"你怎么回事!"结果非但没有保护自己,有时还招来进一步的调戏,"你说说我怎么了你,哈哈。"因此软弱无力,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的斗争方法也是受害者的一种先天不足。

  2、强奸犯具有精神病理障碍。他们多具有人格障碍、情感障碍或精神疾患,也有的属于智低智残。当然强奸犯的绝大多数是道德败坏的罪犯。

  3、强奸是性角色适应社会的产物。该理论不强调强奸的性内容,而是把强奸看作是男性对妇女控制和统治的一种表现。因为性角色培养的传统要求是有显著的性别差异的,例如,软弱、温柔应是女性的气质;她们的体力差;习惯于顺从,甚至逆来顺受;利他主义(把关心他人的需要看得比关心自己的需要为重)的品质使她们难于遵照自卫专家的忠告去用指甲扣男人的眼睛。相反,男子的气概应是竞争、好斗、支配、权势与强壮,有人在解释强奸犯中为何主要是青年人时说,这些年轻人往往试图通过强奸证实自己的男子气概或自身价值,或以此克服自卑感,或证实自己并非阳痿患者,他们之中的一些人恰恰在青春期曾经有过迟纯、缺乏异性恋的体验和行为、常常让人称为"没有大丈夫气概"的人的经历。这在集体强奸、轮奸案例中尤为突出。

  上面是是关于为何会存在这样的强奸和性暴力行为的几个因素,从这些问题总结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想要保护好自己不受伤害,除了要远离这些危险的人群之外。自己在生活中也需要处理好两性关系,洁身自好,不要给这些人任何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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