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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 国家医保局答复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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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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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14日电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65号建议的答复》。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加强我国罕见病医疗保障政策的建议”的建议,国家医疗保障局答复称,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罕见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目前,绝大多数罕见病对症治疗药品以及血友病、特发性肺纤维化、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等罕见病用药已在医保目录中。2019年,国家医保目录调整中重点考虑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将原发性肉碱缺乏症、青年帕金森等罕见病用药新增纳入了目录,并通过准入谈判将肺动脉高压、C型尼曼匹克病等罕见病用药纳入了目录,价格大幅下降。据统计,121种罕见病治疗药物中,目前已在我国上市且有适应症的50余种药品中,已有40余种纳入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时指出, 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相较于部分罕见病患者年人均数百万的医疗费用而言,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人均800多元的筹资水平尚不能满足罕见病患者保障需求。限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支撑能力,部分价格非常昂贵的罕见病治疗药物,尚未能纳入医保用药范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医保部门近期已启动了新一轮医保目录调整工作,将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当调整目录范围,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国家医疗保障局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在统筹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基础上,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研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的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同时,加强部门协同,提高罕见病患者诊疗服务水平,提升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能力,做好罕见病审评审批,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包括罕见病患者在内的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合力维护好罕见病患者基本医疗权益。

答复全文如下: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65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54号

吴清平等1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国罕见病医疗保障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包括罕见病患者在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工作,通过公平普惠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筑牢医疗救助托底保障防线,统筹发挥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目前,基本医疗保障已覆盖超过13.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和70%左右,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职工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超过10亿参保居民,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3个以上百分点。参保职工高额费用患者还可以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获得进一步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在享受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补贴的同时,还可以申请获得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救助比例达到70%。据统计,2019年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15801万人次,支出502.2亿元。其中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7050万人次,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8751万人。

此外,国家医保局还协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医保目录调整、开展目录外抗癌药医保准入专项谈判,加快推进“4+7”带量采购,将一批疗效明确、临床必需的新药、好药,通过评审、谈判或招采以合理价格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降低重大疾病患者用药负担。同时,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为需要跨统筹区异地转诊的大病患者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减少参保群众跑腿垫资。

一、关于加强罕见病患者用药保障

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罕见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目前,绝大多数罕见病对症治疗药品以及血友病、特发性肺纤维化、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等罕见病用药已在医保目录中。2019年,国家医保目录调整中重点考虑罕见病等重大疾病治疗用药,将原发性肉碱缺乏症、青年帕金森等罕见病用药新增纳入了目录,并通过准入谈判将肺动脉高压、C型尼曼匹克病等罕见病用药纳入了目录,价格大幅下降。据统计,121种罕见病治疗药物中,目前已在我国上市且有适应症的50余种药品中,已有40余种纳入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然而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相较于部分罕见病患者年人均数百万的医疗费用而言,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特别是城乡居民医保人均800多元的筹资水平尚不能满足罕见病患者保障需求。限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支撑能力,部分价格非常昂贵的罕见病治疗药物,尚未能纳入医保用药范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医保部门近期已启动了新一轮医保目录调整工作,将根据基金支付能力适当调整目录范围,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二、关于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罕见病保障机制

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积极开展罕见病患者医疗服务保障工作。一是鼓励罕见病治疗药品研发。2016年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并于2017年12月修订实施,对包括罕见病治疗药品在内的18种情形的药品注册申请实施优先审评审批。截至2020年5月底,已将71件治疗罕见病的注册申请(按受理号计)纳入优先审评程序,大大加快了产品研发和上市的进程。2019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列入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目录的药品实施税收优惠,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二是加快推进罕见病治疗临床急需境外新药上市。国家药监局按照《关于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审评审批相关事宜的公告》,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品种进行遴选,经公示后,已先后发布两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品种名单,其中包括37个罕见病治疗药品。同时,积极与相关企业沟通,鼓励在我国提出申报,加快审评审批。目前,已有治疗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的司来帕格片、治疗黏多糖贮积症的依洛硫酸酯酶α、治疗多发性硬化的盐酸芬戈莫德胶囊、治疗高胆固醇血症的依洛尤单抗、治疗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的依库珠单抗、治疗多发性硬化症的特立氟胺片、治疗脊髓性肌萎缩症的诺西那生钠注射液、治疗肌萎缩侧索硬化的依达拉奉注射液已经通过该专门通道获批进口。三是提高罕见病诊疗和管理水平。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发布我国第一批罕见病目录,为制定罕见病相关政策提供了参考范围。制定印发《罕见病诊疗指南》,依托行业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诊治罕见病的规范化水平。建立罕见病诊疗协作网,对罕见病患者进行相对集中诊疗和双向转诊。建立罕见病病例诊疗信息登记制度,为制订人群干预策略、完善诊疗服务体系、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提高药物可及性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加强用药供应保障。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将健全罕见病用药政策列为应对解决药品短缺问题的6类措施之一,制定发布鼓励仿制药品目录、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等。通过“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对一些罕见病用药研发提供支持,截至目前共立项课题14项,投入中央支持资金6823万元。建立健全药品短缺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监测效率和应对能力,着力解决临床罕见病用药短缺问题。

三、关于建立多方筹资的罕见病保障机制

国家高度重视罕见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为加强包括罕见病患者在内大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国家持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支持慈善医疗救助发展,统筹发挥保障合力。一是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大病保险资金投入,支持普惠性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用于对贫困人口倾斜支付。2019年,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降低贫困人口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等方式加大倾斜支付,有效减轻大病患者费用负担。二是夯实救助托底保障。在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基础上,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鼓励地方探索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通过“病种+费用”方式确定重特大疾病范围,统筹提高大病救助年度限额,普遍达到3万元-5万元。三是支持慈善医疗救助发展。国家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综合保障格局,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时,加大急难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罕见病患者及时纳入救助帮扶范围。鼓励公益慈善平台开展罕见病患者募捐和专项救助,在为罕见病患者提供帮扶和救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实践来看,浙江金华、广东佛山、山东青岛等地积极探索通过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专项资金或者设立慈善项目方式缓解区域内特殊罕见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做出有益探索。立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罕见病患者在公平普惠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规定的治疗费用还可通过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障措施得到进一步支付,个人负担有困难的还可按规定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四、关于发挥商业保险对罕见病补充保障作用

国家在建设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高度重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一是鼓励商保产品开发。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群众差异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保之外的需求。据统计,目前有16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开发了超过5000个商业保险产品。二是支持商保机构参与医保治理。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承办,给予税收减免和免征营业税、保险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保障金等优惠。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方式,提高经办服务能力。从商业健康保障产品保障范围看,目前已有200多种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将一些罕见病纳入保障范围中。多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将罕见病患者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为罕见病患者提供就医费用保障。

你们提出的加强罕见病医疗保障的相关建议,反映了罕见病患者需求和呼声,贴合现阶段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实际,对健全罕见病患者用药保障机制具有积极参考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在统筹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的基础上,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研究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多方筹资、社会参与的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同时,加强部门协同,提高罕见病患者诊疗服务水平,提升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能力,做好罕见病审评审批,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包括罕见病患者在内的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合力维护好罕见病患者基本医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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