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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异的眼光和口哨 “隐性性”在沉默中爆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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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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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从武汉女教师起诉性胜诉,到首例性案起诉,性案件再次吸引了大众和传媒的目光。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84%的女性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性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

  应当指出的是,上述两起案件都涉及在工作中所发生的具有特定目标的性,如果事实成立,即被视为是雇佣关系性和稳定性的不正当行为方式。但即便这样,如何取证、界定、惩治性,还是个尚难解决的课题,至于其它目标不甚明确、性质难以界定的性,更是法律中的盲点。

  怎样的举动算得上是性?这是一个很有弹性的、因人而异的标准,如果要在法律上制定一个“硬性”衡量标准,操作起来难度相当大,以致性人的权益可能因为现行法律的空白而很难得到。

  但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士、特别是女性,逐步摆脱种种顾虑,愿意将那些似是而非的“隐性性”或“另类性”事件公之于众,这一方面使大众透过此类现象感受到前行的坚定足音,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促使社会对现行社会模式下两性伦理关系,以及跟性有关的传统进行触及本质的有效反思。

  在外企工作的李小姐告诉记者,她和公司的女职员因为讲究打扮和化妆,走在上常会受到一些男性长时间的注视,有些人眼神怪异,不仅朝自己乱瞄,让人浑身不舒服,有时还能隐约听到轻微的口哨声。在超市和公共汽车上,偶尔感觉到有人轻轻擦过自己的身体,但又说不清楚。李小姐说,那些发生在工作之中、牵涉到当事人各方利益的案件,往往有迹可循。像自己遇到的事情,反而更难界定,而且说出去还怕被人笑话是“自作多情”,非常令人苦恼。

  2002年3月,深圳的郭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被同车的外国乘客偷看,并有性动作。此事引起当事人和车上乘客的极大愤慨。事后,郭女士表示要向法院起诉那名对她非礼的美国人,并索赔1元,为自己被辱讨说法。为此,有人撰文提出善意的,认为郭女士的一元诉讼请求无法有效那名乱伸“咸猪手”的老外,这样的诉讼请求有点儿戏。也有人认为索赔金额的多少还在其次,郭女士勇于站出来讨说法的更可嘉。

  该起事件和后来发生的一系列类似事件了界对地铁、火车等交通工具单设女性车厢的探讨。支持者甚多,但反对者也言之凿凿,交通工具上挤挤挨挨很平常,动不动就要分车厢,这跟古代“男女授受不亲”的有什么分别?

  同样是对凝视和吹口哨,我可能说你在性我,你却可能说,我在欣赏你,吹口哨也是赞美的一种方式。而且,你认为是怪异的目光,别人也可以说是一个男人欣赏女人的正常目光,可以被理解为惊叹而绝非猥亵。

  如果我们说当事人感觉自己不舒服了,感觉自己被了,便构成了性,那么凝视和吹口哨则是性。但是,这转变成一种法律上认可的形式,却有很大的难度。因为文化尚未对这种表现作出一个普遍为人所接受的定义。也许,这正是所谓另类性难以处理的根源所在。

  而且,不同女士在不同心情下对于不同男人在不同情景下的凝视和吹口哨也有着不同的定义。所以,虽然我个人完全认同当一个人感到她受到性时,性便已构成,但这种单方面的解读距离法律和伦理的认定仍途遥远。

  刚从大学毕业的陈小姐称,她近来常接到一个陌生手机号码的短信。开始短信还比较客气,称自己也是刚来广州不久的大学毕业生,因为认识的人不多,所以很想交个朋友。陈小姐想起自己刚刚通过“网上同学录”和好友交换了联系电话,所以推断出这个人可能是浏览网页时得知自己的近况和通讯号码的,因此决定不予理睬。谁知那人就此“”,不停地发来短信,而且内容越来越。陈小姐本想报警,但又怕对方不认账,或者伺机报复,所以最后只是换了一个手机号码了事。

  2002年7月29日,在郑州市某行政单位做财务工作的张女士,以发送短信进行性为由,状告郑州某科技公司销售部经理李某,要求法院判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费2000元。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了张女士的人格,构成了性,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2000元,并向她进行书面道歉。

  发短信给别人,是毫无疑义的性。发送者将性话语给一个并未表示愿意接受的人,而且当事人无法回避。是否面对面与当事人是否受到不构成必然联系。这同当面讲笑话的性质一样,但后者往往更难得到的对待。有人会说,你不想听,可以躲开呀,我在公共场所有讲的,你也有不听的。所以我尚未听说过因为讲笑话而成被告的例子。但问题是,一个人在公共场所真的有不经别人同意便讲笑话的吗?

  现年42岁的王先生提起那些从门缝塞进屋的“按摩女”的名片,就一肚子气。那些名片不仅印有女郎的图片,还印有“销魂一刻值千金”之类带有强烈性暗示的字句,不仅看了恶心,还差点让老婆产生误会。王先生还提到了小区周围出现的各种“性保健品商店”或“用品商店”越来越多,随处可看到药品广告上赤身的“男女”,以及“挺直了做男人”等宣传语,甚至毫无遮拦地叙述夫妻性生活的广告介绍。王先生认为如此地做广告,对人而言简直就是“性”。

  今年5月27日,湖南一家电视频道《暧昧语言,一则房产广告引发争议》的新闻。这则新闻指出,最近在长沙上出现一则标题为“突破三点,大得让你心动!”的房产广告,配以“我只卖2390元——2890元/平方米”、“不同,价格不同,享受不同”等广告语和一个穿内衣的女郎,这是对女性的不尊重和,就此对广告策划者的职业提出了质疑。新闻引起了长沙的关注,其间有人士提出,像这样公开在“性”上做文章的广告在中国还不多见,应该冠以“性”的并。

  王先生遇到的情况,与售楼广告的性还有一些不同。先说售楼广告,我认为它是一种性,但与其说它的是某个具体的人,不如说是某种,或者。

  性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客体。但是,这些广告的客体是谁呢?是看到这广告的所有女性吗?我们又如何看了这广告的每一个女性都感受到被和被了呢?不排除其中一些人仅认为这很无聊很低级,但也许还有个别人认为很调侃很搞笑很新奇很刺激很有创意呢。

  所以,惟一可以确认被这类广告所的,其实是女性不应该被作为推销手段,女性不应该被化、性对象化。在当前的中国,仅因为一种受到,还难以在法律的层面上对侵作出惩处。

  我们可以做一个对比分析,对于女性就业的不平等待遇同样是一种性,因为性还包括性别,正是因为我们有性别平等的种种立法,所以一个认为自己在就业上受到不平等对待的人完全可以求助于法律手段来解决。但是,即使在这样的争端中,也需要一个明确受的个体站出来,否则,我们同样只能停留在与伦理的层面上。

  再说王先生对性用品商店广告和小广告的。这些广告与售楼广告的性质完全不同,前者产品就是性用品,他直接介绍产品的性能;而后者的产品不是性用品,却借性来推销。所以,我不认为前者构成了性。至于说它对孩子会有负面影响,那也只能要求工商部门对这类商店营业地点进行规范,而不能他们作为一个经营者、纳税人的平等经营权和广告宣传权。

  门缝里的小广告与之同理,所的是他人私人空间不受打扰的。但广告内容不是直接介绍商品性能,而是编撰近乎的故事来推销,则属于性,的是我们前面提到的某种与。但是,严格界定哪些描写是介绍性能,哪些描写是性,是件极难操作的事情。

  去年,孔小姐因为要与国外的朋友联系,特地申请了一个美国著名门户网站的电子邮箱,结果朋友的信没来多少,大量有关求职和“交友”的英文信却“不请自来”。特别是那些“交友”网站的信,一打开就是不堪入目的画面,有的还做成flash动画,故意配上沙哑的声音,还有的甚至是微距拍摄的女性下身特写。孔小姐说第一次收到这些信真是吓了一跳,后来换了个国内网站的邮箱,虽然没有国外网站那么夸张,偶尔也会受到莫名其妙的网络。不仅仅是在邮箱里面,“有时候上网浏览,也会突然跳出个窗口,怎么关都关不掉。”

  今年6月,天极网(www.chinabyte.com)上刊登了一篇名为《网络入侵中国》的文章,称如今国内许多网站都不再仅仅局限于“社会新闻”,与“擦边”的内容随处可见,比如图片、短信、消息、电影、、文字等。不少网站明目张胆地以此吸引用户点击、注册或者付费。

  从今年7月19日开始,由新浪文化频道主持的大型网络调查显示,在5000多位参与调查的网民中,有19.73%的人承认经常浏览网站。有网友评论称:网络宣传是否构成性因人而异,因为有些时候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网上的内容是一个更复杂和更有争议的话题,在美国也是一样。要求对其进行整治的人,会举出诸如会对网民造成不良影响等一大堆理由,但反对进行整治的人则,看过网页与品行变坏之间没有联系。而且,性信息与其它信息一样具有咨询的权,与美国第一修正案的相吻合,对其进行管制便是对和的粗涉。

  我自己更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存在不是性,推广才是性。也就是说,网站在那里,页面在那里,不构成性,因为你可以选择不看,可以选择回避,但不能别人看的。但是,如果往我的信箱里发广告来推介,在我的电脑屏幕上展开那些画面,就对我构成性了。这与门缝小广告同理,了我的私人空间不被介入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士称自己曾经参加过某地方台关于“性”话题的谈话类节目。该节目邀请嘉宾讲述个人性的经历,同时和现场观众一起交流防性范的,节目的本意是呼吁曾经遭受性的女性,勇敢地站出来自己的。这位女士说,当天自己犹豫了很久,终于说出了一件不堪回首的往事,无奈主持概是为了追求节目的刺激性,不断追问性过程中的细枝末节,令场面一度出现尴尬,自己心中也很不是滋味。节目后,在亲戚、朋友、同事中引起哗然,这位朋友埋怨说:这哪里是者,简直就是者嘛。

  据中国新闻网(www.chinanews.com.cn)报道,今年年初一家在报道补习老师涉嫌淫辱儿童的案件时,刊登了疑犯性儿童过程的连环照片,成为继刊登女星裸照的《东周刊》之后,第二家受到强烈的。一些高层人士表示,该案件本身已极具性,清晰地刊出者遭受的照片,根本已经超出新闻的尺度,令者身心严重受损,该传媒和有关人士应该作出检讨。

  提到的媒介人士,表面上在反对性,但因为头脑中并不具备真正的两性平等意识,而是为了赶时尚或猎奇来做那样的节目,在行动中便不由自主地将其为一种商业促销和更深层次的性,这便是性成为热门话题后的另一。所以我认为,反对性不可能仅仅通过反对性本身来达到目的。性本质上是一种性别,它的基础是男人将女人商品化、性对象化。反对性的根本所在不是一种法律行动,或者伦理行动,而应该是一次彻底的性别!

  性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性器官。性造成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

  一方向另一方做出不受欢迎、与性有关的言语或举动,包括不情愿的身体接触、性贿赂、提出与性相关的行为作为给予某种利益的条件;不涉及身体接触的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性亦指带有性别歧视的和言论。

  的身体权、人格权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假如有足够的证明自己遭受性,自己的人格和身体权受侵害了,是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包括损害赔偿)。

  ——《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性是一个社会上大量存在的问题,但在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才刚刚起步,目前还没有明确界定。对于性目前仍没有统一定义,但一般认为性是指当事人的意愿,采用一切与性有关的方式去挑逗、和他人的性,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而本人认为,只要人性别隐私或受,基本上都可以纳入性的范畴。

  界定性行为对立法界来说,并不是最困难的,倒是在处理个别案件时的取证问题更难。首先,这类案件多发生在隐秘处,且在两者之间,通常无第三者,如果没有严重纠葛一般不会留下痕迹,很难提取(即使是旁证)。其次,举证责任分配值得研究。可以借鉴其它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倒置的做法,即被告人有责任举证自己的“清白”,但是人受的程度很难界定,尤其当涉及损害时。

  长期以来,性问题不受重视,主要是由于人缺乏意识,在传统观念作用下忍气吞声,导致侵害人得寸进尺。未来需要对性明确立法,一方面人要理直气壮,另一方面要对侵害人产生威慑作用。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因为他们起步早、走得更远。最关键的是要加强当事人的意识,诉讼的结果不一定满意,但只要有意识就能减少这类犯案。

  从某种意义上讲,性事件及其当事人在中国的际遇,甚至未来有关性的法律条文的出台,很大程度上都会受到态度的影响。其中道理,无须多言。无论何时,在报道此类事件时,应本着在不违反法律基本的前提下,在不违反约定俗成的社会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客观、、冷静、。从长远的角度来说,的责任应当是通过对这一类案件的关注和报道,促成更清晰地认识性,并两性平等、相互尊重的文念,最终推动相关立法的进程和社会的进步。

  在对性的认识还相当有限的情况下,任何不恰当的炒作或推波助澜都是有害的,这种危害不仅仅是针对事件当事人和信息对象,也会直指炒作者的鼻尖。因为话题的“软尺子”,会随时变成架在从业人员脖子上的一把“硬刀子”,关乎饭碗、脸面,更关乎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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