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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进行时】兰州市中院对石斌等3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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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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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甘肃网9月10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今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石斌等3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石斌等35名被告人犯罪事实38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组织卖淫、强奸等11项罪名。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斌自2014年5月刑满释放后,凭借自己曾是“神龙社”(已解散)成员、互联网上“西固黑社会组织”恶名排名“人气”,纠集、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2016年6月,被告人刘兴勇因讨要债务非法拘禁傅士霖而结识石斌,后多次指使石斌带领其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手段帮助其讨要债务,石斌从刘兴勇处获得经济上的资助。至此,形成以被告人石斌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兴勇为领导者,被告人杨亮、程帆、赵钒深、史家豪、宋海龙、周月月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颜维康、皮劲楠、白凯豪、孔德民、俞树强、张启、贺龙、许嘉豪、刘欢、马学虎、陈明翔、张磊、杨鑫、费家辉、巴继巍、胡彬、焦轩、倪孝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人数众多,组织结构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不成文的组织规定,部分组织成员向石斌撰写“年终总结”,汇报自己的活动、对组织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在兰州市西固区等地有组织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非法敛财20余万元,其间被告人刘兴勇还资助10万余元,组织成员杨亮资助15万余元,用以购置实施违法犯罪的枪支、砍刀、棍棒等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犯罪活动经费和生活费用等。

  2016年以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数十宗犯罪,涉及寻衅滋事15起、组织未成年人卖淫6起、奸淫幼女3起、非法拘禁他人2起、开设赌场1起、故意伤害3起致3人轻伤、敲诈勒索2起、聚众斗殴3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1起、高利转贷1起。该组织还在兰州市西固区等地充当 “地下执法队”,在“混社会”圈子中形成强大势力,致使多名群众受到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严重干扰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兰州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石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兴勇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亮、程帆、赵钒深、史家豪等33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其中对骨干成员杨亮、程帆、赵钒深分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史家豪、宋海龙等21名该组织成员并处4.5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对3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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