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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3M”口罩 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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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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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等4人销售假冒伪劣“3M”口罩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何某华、廖某通过微信群从代某某(已判决)处购得大量假冒伪劣“3M”口罩,伺机对外兜售。其中,被告人廖某购得口罩3万余只,全部销售给冯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24.54万元,非法获利2.54万元。被告人刘某从冯某处购得口罩2.3万只,再次加价出售,销售金额27.6万元,非法获利3.35万元。被告人何某华购得口罩2万只,全部销往宝鸡市,销售金额12.3万元,非法获利2.3万元。被告人胡某系代某某亲属,协助代某某卸货、收款,并联系买家将2.6万只口罩销往宝鸡市、商洛市等地,销售金额达23.8万元。经鉴定,涉案口罩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NaCl颗粒物过滤效率不符合国家标准。2020年7月,4名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陆续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紧急关头,口罩是必需的防护物资。被告人刘某等4人利用公众急需购买口罩的迫切心理,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涉案口罩系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对外销售,被告的不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抗疫形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4人的行为均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各人不同的销售金额,依法应依照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廖某、胡某追究刑事责任,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何某华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合议庭经评议后,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廖某、胡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何某华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4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万元;依法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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