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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14年本专科招生章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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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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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金,以鼓励在学习和校园文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十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开展工作,“公平竞争、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十五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同等条件下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学院没有加试要求。

  第二十七条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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