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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三)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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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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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相关问题答疑公告


  各位医药界同仁: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自《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系列线上宣贯解读会开展以来,陆续接到很多业界同仁提出的问题和对两部规章执行中存在的困惑。为更好地回应业界同仁对两部规章的关注,我们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梳理,并分批请产业界专家进行答疑解惑,在“食事药闻”APP开辟专区进行公布,该专家答疑仅供业界同仁学习交流和参考借鉴。随着有关配套办法的修订和发布进展,我们将适时邀请监管部门就有关话题进行政策宣讲。


中国健康传媒集团

2020年4月16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三)


答疑专家: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悦


1.问:进口原料药是代理商进行登记还是制剂使用厂家进行登记?


  答:目前,仍按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执行。如果后续有新配套文件,再按新文件执行。


2.问: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前批准的原6类药品,是否申请人即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可以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变更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委托生产?


  答:6类为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无论几类药品,境内持有人的规定是统一的,与试点方案无必然联系。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有关实施公告执行。


  相关条款: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规定: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受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前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办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批准前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受理时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


3.问:和制剂一起关联审评的辅料,如果辅料厂家未登记,和制剂联合申报时,辅料是否需要提供按照登记要求的全套研究资料?


  答:是的。


4.问:生物产品MAH增加CMO,异地的情况,应该按照注册变更进行,还是按增加生产场地进行;需要做哪些具体工作?


  答:两者可能都会涉及。请参考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变更条款,以及配套的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


5.问:如果是非登记原料药,而是随制剂资料提交审评的,是否能获得批准通知书?


  答:不能。目前仍按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执行,即未进行平台登记而与药品制剂注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研究资料的原料药,监管部门在药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中标注原料药相关信息,可用于办理原料药GMP检查、进口通关等。


6.问:对于已获得临床批件的创新药,如果在获得批件日起一年中未开展相关临床研究工作,还需要申报安全性评价报告吗?


  答:不用。


7.问:在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生效之前,对于临床批件中“本项试验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年内实施,逾期未实施的,本批件自行废止”,此处的“实施”指什么?


  答: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批准后三年内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自获准之日起,三年内未有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该药物临床试验许可自行失效。仍需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即未实施以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为准。


8.问:工艺变更属于中等,但是涉及到质量标准的制法部分,需要改动几个字,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变更分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变更指导原则为准。


9.问:生物产品生产厂如果在原场地增加一条生产线,同样拷贝不走样;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证变更进行,还是需要进行注册变更?


  答:变更分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变更指导原则为准。


10.问: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境外申请人应当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那以后外资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还能办理药品注册吗?


  答:请等待后续配套文件出台。


11.问:我们公司主要做化学创新药,现在在IND申请时,需要提供原料药备案截图,我们想了解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是否创新药的原料药在临床申请阶段不需要备案了?


  答: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登记和与制剂一同提交是可选路径。您公司的这种情况应当可以按第四十二条与注册申请(非IND)一并申报。


  第四十一条,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向社会公示登记号、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基本信息,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


  第四十二条,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可以直接选用已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


12.问:关于优先审评审批的范围是否留了一个以后会出细则的口子?《关于鼓励药品创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7〕126号)中规定的那些情况,比如专利到期前三年的药品临床经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一年的药品上市申请,欧美共线生产等情况,还可能在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后续细则中继续加上来么?


  答: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改变了优先审评审批的遴选思路,企业需要调整思维方式,未来是基于临床价值的判断,由企业自行论证并申请,不再规定细类。申请后能否进入优先审评资料取决于论证充分性。


13.问:委托生产不再实行单独审批,按照生产地址变更程序办理,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许可事项变更范围,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决定。对上述变更涉及注册事项的,在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还要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更新相关的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内容。


  是不是先做持证商的生产许可证变更,然后考虑注册变更,如果技术转移过程未发生重大药学变更,是否只是在省局备案,增加新的生产厂信息?


  答:具体情况请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省局批准生产地址变更后,到CDE可以根据指导原则判断是否涉及注册重大变更,如果涉及重大变更,仍然药品提注册变更申请。


  14.问: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药品申请上市许可时,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请问MAH的holder也必须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么?试点阶段,是要求受委托生产企业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在新办法是不是要求holder和生产企业同时都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答:是的。MAH和受托生产企业都要办理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证。见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七条。



相关链接: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一)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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