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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OTC、破壁饮片等10类药品拟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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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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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落楠) 4月2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按通用名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对《药品目录》的制定、调整和使用以及医保用药的支付、管理与监督等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保健药品、乙类OTC药品,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等10类药品拟不纳入《药品目录》。


  根据《征求意见稿》,《药品目录》含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省级医保部门按程序增补的药品单列。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应当是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按规定程序纳入《药品目录》。


  根据《征求意见稿》,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乙类OTC药品,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等10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有“被有关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等六种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符合“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等三种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及相应程序后,可以调出《药品目录》。记者发现,《征求意见稿》未提及备受业界关注的中药配方颗粒。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药品目录》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所有谈判药品原则上只续约1次,续约期2年;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衔接机制。根据《征求意见稿》,除中药饮片外,原则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其中,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非独家药品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执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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